定期檢驗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 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 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 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 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 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 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 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 其營業車輛。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汽車出廠年份
檢驗次數
自用小客車 未滿五年 免予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一次
十年以上 每年二次
其他車種
未滿五年 每年一次
五年以上 每年二次
拖車 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未滿五年 免予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一次
十年以上 每年二次
二、應備證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
2.行車執照。
3.當年度或當季燃料費繳費收據(須繳清)。
4.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5.繳清所有違規罰鍰
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一三三七一O號令增 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 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 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前揭條文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院臺交字第O九一OO四O 六七六號令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請車主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先繳清所有違規罰鍰後再行辦理驗車。
三、注意事項
1.請依行照上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 自行前往本處各檢驗地點申請車輛檢驗(外縣市籍車輛若被扣件( 如行照或車牌)或車輛已被註銷,請至車籍地監理所(站) 辦理裁罰及檢驗,本處無法逕為受理檢驗業務)。
2.檢驗規費:大型重型機車200元,小型車為450元, 大型車為600元
3.不依限期參加檢驗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 ,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逾期六個月以上註銷其牌照。
4.大型車輛請在北區分處檢驗,小型車請至本處( 八德路四段二十一號)、北區分處(承德路五段八十號) 或民間委託代檢廠檢驗。
5.依交通部指示校車及幼童專用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自用及營業大客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應至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定期檢驗,不得至代檢廠檢驗。
6.本處及北區分處均設有親辦車道,並有專人指導, 敬請多加利用(親辦之定義為非委託職業代辦人辦理檢驗程序, 舉凡車主親友、公司職員均屬親辦)。
7.為確保民間代檢廠檢驗品質,維護行車安全, 本市代檢廠均有每日最多驗車車額限制,額滿即不再受理驗車, 請車主於驗車前事先以電話與本市民間代檢廠聯絡。
四、延期檢驗規定
自八十五年三月一日開始, 交通部已修正道安規則取消延期檢驗規定,改為指定檢驗
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均可驗車。若因故無法如期到檢, 請至本處辦理停駛手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汽車出廠年份
檢驗次數
自用小客車 未滿五年 免予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一次
十年以上 每年二次
其他車種
未滿五年 每年一次
五年以上 每年二次
拖車 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未滿五年 免予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每年一次
十年以上 每年二次
二、應備證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
2.行車執照。
3.當年度或當季燃料費繳費收據(須繳清)。
4.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5.繳清所有違規罰鍰
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一三三七一O號令增
三、注意事項
1.請依行照上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
2.檢驗規費:大型重型機車200元,小型車為450元,
3.不依限期參加檢驗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
4.大型車輛請在北區分處檢驗,小型車請至本處(
5.依交通部指示校車及幼童專用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6.本處及北區分處均設有親辦車道,並有專人指導,
7.為確保民間代檢廠檢驗品質,維護行車安全,
四、延期檢驗規定
自八十五年三月一日開始,
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均可驗車。若因故無法如期到檢,